CERTIFCATE OF NON-MANIPULATION,未再加工证明,办理中国香港未加工证明,联系方式:TEL: Q 柳小姐,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 未再加工证明 (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78号公告,2004年*13号公告,总署令*151号,《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内地与中国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曼谷协定》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已正式实施。 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 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很大一部份要经中国香港转运。因此,*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对上述优惠协定项下商品的原产地证书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中国香港中检公司或中国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中国香港中检公司或中国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关于更多办理未加工证明,欢迎您与我司进一步垂询!